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59087.54元,其中本金46357.33元,利息564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99.1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291元,其他费用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兴业银行信用卡并获得批准...(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