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贾**与娄**之间系“附条件耕种获益协议(合同)”关系,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法有效条款事项,应受法律保护。(一)、2008年娄**以生意应急用款,承诺把老滩地、二滩地耕地交贾**耕种作为收益,农村当地理解性质属“哈时还钱、哈时退地”。贾**给娄**65000元借款【见娄**书写无落款时间《证明》】,随后把老滩地、二滩地耕地交给贾**耕种,明确娄**“不交钱老滩地、二滩地让贾**任意所用”。(二)、《证明》能够充分表达娄**还回款项,贾**退出老滩地、二滩地耕种。因贾**不怎么识字,娄**书写全部内容,但《证明》已经明确①“先还钱后退地(还清款的当季作物收获后交接耕地)”;②“不交钱老滩地、二滩地让...(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