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制造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鲁爱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梅、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爱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某制造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被告李**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制造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通讯设备生产的企业,生产业务具有季节性,每年上半年任务紧,下半年任务轻闲。2012年8月,因生产任务不饱和,原告决定部分员工放假休息并通知了被告,放假期间每月给付被告800元生活费并要求被告随时复工报到。但放假后,被告既未向原告负责人请假,也未在2013年春节放假后上班,主动离职,原告为了维持生产重新招工,支付培训费用。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生产经营并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发展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00元,原告不向被告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某制造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生产订单6份,欲证明原告2012年上半年生产业务比下半年的生产业务多,下半年生产经营不景气,原告生产业务具有季节性,每年下半年生产业务量少的情况;
2、原告公司内部会议记录1份、会议纪要1份、...(本文书还有5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