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作为投保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车辆未上车牌,发动机号码为×××72,所投的机动车损失险的限额为126000元,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
2020年12月28日20时57分许,郭某驾驶冀cz××**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马某),沿津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海区××路××镇全友批发部门前,盲目行驶驶入对向车道,其所驾车辆前部与沿津文路由东向西魏*丽驾驶的冀f2××**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相撞,后郭某车辆又撞到路边树木,致双方车损,树木损坏,魏*丽及乘车人马某泉、刘**、刘**,郭某及乘车人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郭某弃车逃逸,于2020年12月29日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投案。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