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立即偿还借款21525.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张**在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大龙高速分包修路工程期间,由于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1525.00元用于支付吊车费用。并于2020年10月17日重新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并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