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879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公告费460元)。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为冀c6××**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金额18798.4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8日0时起至2022年7月7日24时止。2021年8月25...(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