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龚**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果蔬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南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牛**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龚**现取得了某乙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可以证实之前的交易行为系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是股东龚**、牛**与某甲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因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之前申请人龚**不能取得,现在才取得相应的某乙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在二审庭审期间说的完全不是事实,二审期间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是这样陈述的“我公司从来没有经营过,也没有聘请过任何的员工,没有和个人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龚**不是公司员工。”在庭审中,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否定了与某甲公司的交易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