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03月22日8时53分,陈**驾驶车牌号为冀cl××**的小型汽车沿海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向北右转弯,遇包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0××**的小型汽车沿海滨路由东向西驶入导流带,临近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负同等责任,包某负同等责任。
另查明,包某为其所有的冀c0××**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6721.6元,保险期限为2022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23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后,冀c0××**号车在秦*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8264元,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将修理费赔付至修理单位秦*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责任认定书、车辆修理发票、清单、赔偿凭证...(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