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神州鑫旺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鑫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江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上诉人神州鑫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二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错误。其对戴明勇与被上诉人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事宜并不知道,也未授权戴明勇对外签订任何买卖合同,案涉合同加盖的印章也是戴明勇自己刻制,与上诉人无关。2、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已履行了全部价值4924333元钢材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一审期间仅提供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欠条及两份送货单,其需提供如送货单、验收单等送货的证据证明其送货金额达到4924333...(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