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向原告李**返还借款150000元;并自2023年3月10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为790元),合计15079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刘**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因经营资金周*和自己生活需要,向原告李**分多次累计借款150000元,于2023年1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借款后1月内归还,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归还借款。2023年2月2...(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