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庞**、第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辽宁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吕*、被告陈**、庞**、第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商混款140798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47304.13元,共计1455284.10元。要求给付自20...(本文书还有1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