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审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被告(反诉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协议);2、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50000元(包括某甲公司为此投入的损失和应得收益损失等);3、请求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向其支付的费*人民币214879元;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反诉被告)为存续多年的水处理设备公司,具有成熟的生产技术,生产线设备及专业管理经验,产品销往国内外多地,2019年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表示其有“新技术”,能够提高原告(反诉被告)生产效率和提升产品的等级,特别是保证能实现产品工...(本文书还有4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