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24年7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2890元(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以14.6%的年利率,从借款之日计算到2024年4月22日);3、判令两被告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以14.6%的年利率支付从2024年4月22日起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起的利息;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判令原告...(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