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歌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彬儒、粟文喜,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62251.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762251.2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0日为276225.13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赔偿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471960.20元;3、判令被告李**被告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3510436.61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某丙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柳*联盟新城37~**楼工程的铝合金门窗、防火门、百叶窗、栏杆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为5892773.22元。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及监理验收确认合格后,工程价款支付至总工程量的97%,剩下3%作为质保金。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于2022年5月份按约定完成施工,2022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工程项目达成结算,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确认表》,确认项目合同结算款为5855184.38元,被告尚*原告工程款2762251.28元。但随后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在原告追索工程...(本文书还有6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