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1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7月27日,被告曾*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130000元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6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利息变更为每月支付1300元。被告支付利息至2023年10月,后未支付任何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曾*未答辩、未举证...(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