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德阳市某某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8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某某房产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某某房产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杨**为马东风同学,同时为‘友山公馆’项目投资人,根据某某房产公司原会计浦玲说明,其往来为‘友山公馆’项目款过账,并无实际的借款往来,马东风2007年作出的《决定与承诺》说明其同学杨**借给某某房产公司的140万元用于马东风与其他人合作的项目的投资款。账面杨**借款入账从2006年-2011年8月一直有发生,2011年杨**向法院起诉时仅就2008年12月的一笔借款13万元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确认,由此可确定其他往来均为过账,不属于杨**借款。审计将杨**与马东风视为一体,其名下的应付款除经法院判决确认本金及相应利息外,其余款项在冲减调整未剥离的属于‘友山公馆’的费用后,用于抵减马东风与某某房产公司之间的往来。”同时,某某房产公司还提交了浦玲和马东风的书面说明和《决定与承诺》,因此,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2006年11月9日、2006年11月27日的借款是其与某某房产公司之间发生的实际借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某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杨**答辩称,根据一审证据已经查明,浦玲在出具的说明中所称过账金额与案涉借款没有任何关...(本文书还有7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