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某赤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4)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某赤峰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齐**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事故现场并无任何监控或者行人在场,二被上诉人对于事故发生现场描述也不一致,交警部门经过对现场勘查和取证都无法查清基本事实,仅凭二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的几句描述且赵**退出法庭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查清事实经过。2、一审法院未查明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具体指超速、酒驾、还是其他规范。一、虽然被上诉人齐**的车辆未进行鉴定是否为机动车,根据机动车标准,该车辆符合机动车的特性,那么齐**应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那么两辆车均是机动车的情况下,相向而行,判令赵**承担全部责任是违反公平原则的。3、一审庭审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赵**退出法庭,应视为其对保某公司辩解的认可。4、一审法院认定赵**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缺乏证据支持。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未查清,判令保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依据不足。二、根据赵**一审陈述,其知晓保某公司对本次事故不予赔偿,所以没有及时报保险,由此可见赵**知晓不及时报保险、报交警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公司与赵**...(本文书还有6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