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男,1982年7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郑**停运损失费30000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上诉金额30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我司提交的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停运损失属于因车辆停驶产生的...(本文书还有3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