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敖汉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敖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4)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上诉人华安财保敖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因不服一审判决第二项,现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定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法*适用有误,不足以判定上诉人承担相关赔偿。肇事车辆蒙d4××**在我司投保商业险,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本文书还有5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