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王**因与被上诉人邱**、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邱**、被上诉人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屋归被上诉人王**所有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邱**负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4月8日,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邱**签***小区楼房的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692,720元,由被上诉人邱**包工、包*、包工人等,即大包。上诉人张**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7年12月17日给付被上诉人邱**分别为110,000元、294,600元,后又给付被上诉人邱****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折价383,810元。上诉人张**共计给付被上诉人邱**工程款合计788,100元,扣除被上诉人邱**工程总造价692,720元(788,100元-692,720元=95,690元),上诉人张**已多给付被上诉人邱**95,690元。上诉人张**已不欠被上诉人邱**工程款,被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也是被上诉人邱**、被上诉人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谋捏造的事实,而一审法院仍以(2021)内04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王**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邱**在起诉赤...(本文书还有7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