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碰撞属于认定错误且证据不足。依据被上诉人陈述,事发时间是2023年9月15日18时许,事故地点是家门口的斜对面,是因为当时步行要回家。按照常理,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是选择报警而不是离开事故现场选择回家。结合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一份,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只有...(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