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上诉人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晓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2022年1月29日11时许,被上诉人鞠**出租给上诉人张*做仓库使用的北侧第一间房屋内起火,致使租赁的房屋全部坍塌,控制火势过程中,上诉人张*将被上诉人鞠**居住的三间房屋予以推倒,经赤峰市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排除了燃放烟花爆竹、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未能查明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即可以确认引发火灾的原因并非是上诉人引发火灾的原因。对于火灾的发生上诉人并无过错,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作为房屋出租方,有责任保障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作为起火房屋的使用人及管理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张*在库房存有数量较大可燃物的情况下,未实施相应的预防火灾发生的行为,怠于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与赤峰市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相悖的,且火灾原因与上诉人合理使用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被上诉...(本文书还有6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