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1、李*2、李*3、李**、李*4答辩服判。
被上诉人张**未作答辩。
李*1、李*2、李*3、李**、李*4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保险公司赔偿李*1、李*2、李*3、李**、李*4死亡赔偿金231475元;2.由张**、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5日20时40分许,张**驾驶蒙dl××**号小型轿车沿阿旗原国道303线(阿旗天山镇汉林西街至红星桥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德新批零商店”库房对面时,车辆前侧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桐身体接触相撞,造成李*桐当场死亡及该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1月5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第15042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桐无过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已支付给李*桐近亲属丧葬费52000元。张**...(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