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2年10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费用54028.6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88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驾驶员刘**经交管部门核实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刘**无驾驶证。由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原告的相关损失。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