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李**、原审第三人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原审第三人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由上诉人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案涉交通事故蒙d6××**号车辆早已出售给赤峰永成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一直由赤峰永成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使用并投保,2023年6月6日以赤峰永成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作为参统人投保了森辉道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统筹期内,所以应该由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赤峰永成集团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