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赉特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姜**(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内蒙古某某农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农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被告某某农工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曹**和孙**到庭分别参加了三次庭审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退回房屋租赁款20万元;二、要求被告退回18万元原告给被告转移支付的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三、要求赔偿53.7万元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法人姜**于2008年开始租用乌塔旗原修配厂研制一种致力于风能解决灌溉问题的风水抽水机,厂房租了一年以后,当时的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旗长顾卫革给予讲请用到了2011年,2011年11月18日内蒙古财政厅下发内财公【2011】1895号文件,给予我公司200万元的财政支持。我公司获得专项支持后,正在积极的准备购买设备,这个时候获悉保安沼农工贸正在处理物资,我公司法人姜**经于农工贸公司刘*卿经理协商,刘*卿经理同意以19万元的价格将原乌塔其机械厂的旧设备卖给我公司,我公司遂于2012年3月1日派画图员(兼出纳)与某某农工贸公司林建国(时任某某农工贸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一同去乌塔其农户办理设备购置款转移支付手续,王*在农行柜台办理转款时先用现金支票在我公司账户取出19万元现金后随即又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王*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和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上的款项来源一栏都按扎旗新雨风力提水机公司法人姜**的嘱咐填写了购置设备款。因为是旧物资,品种庞杂,再加上农工贸公司盖办公楼时我们给拆过一个靠近农工贸公司新建办公楼南北走向的70米长的厂房(原来是铸造暖气片的车间),当时农工贸公司也没给钱,也没有签协议,答应给一些旧设备,这次在缴纳设备款19万元酒吧其余的设备都买断了,也就是没有签协议,缴款时在缴款单上备注了此款为设备购置款,也就确定了该款的属性,催款单一式三联,交易双方农行方各持一联,也...(本文书还有7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