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4)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是2024年3月12日收到一审法院电子送达的诉状等起诉资料的,一审法院却在2024年3月15日就开庭审理该案,没有给够上诉人答辩和举证期限,何*上诉人当时在内蒙古干工程,需要在路途上花时间,一审法院给上诉人的答辩和举证期根本不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程序权益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和遗漏双方合同约定设备到货后付50%的设备到货款,因为被上诉人原因没有依约付给上诉人,经上诉人多次沟通,被上诉人于2023年5月16日才支付给上诉人,导致后面工程安装进度没有按期完成,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不应解除合同并支持违约金被上诉人某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法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原一审案件立案立前...(本文书还有5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