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上诉请求: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承担50%付款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符合客观情况,上诉人并不认为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的不够好就是根本违约,故请求对全额给付物业费不予支持***小区内监控全部坏掉五一完好,私家车被撞也无法调取监控,安全...(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