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因与被上诉人李**、任**、周**、李**、中国某某****************、曹*甸区*********、刘**、常**、郑**、中国某某****************、靳**、中国某某******************、蒋*、某某联合*****************、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甸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上诉请求:1、撤销唐山市曹*甸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刘**持有驾驶证是事实,驾驶证的真伪只有交警部门有能力鉴定,上诉人难以辨认,确信刘**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可。2、租赁车辆费用是刘**自己承担的,而且刘**持有驾驶证,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才答应帮刘**联系租赁车辆,有刘**的驾驶证及转账凭证,应予以认可。3、上诉人与越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管理人常**协商租车事宜时,常**不仅未要求上诉人或者车辆实际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以供核实,而且没有要求上诉人或者车辆实际承租人当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没有出具车辆交接清单,更没有约定“车辆不能代租、转借”、“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及其他任何规定。管理人常**没有尽到车辆租赁管理人应尽的审核责任,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严重过错责任。4、越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上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常**与刘**胁迫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愿,被迫签订的,不能以事故发生后,所补签的合同条款主张权利。...(本文书还有6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