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解某1、解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肖*,被告解某2及解某1、解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解某3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蒙ak17**号呼市-宝昌客车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继承解某3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已付车辆购买款125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从2023年9月4日起至返还车辆购买款之日止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9日,解某3与原告签订了《关于转让蒙ak17**号呼市-宝昌客车协议书》,解某3将蒙ak17**车辆出售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25万元,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解某3将车辆及行车证、营运证、附加费证、线路牌等有关车辆的手续全部交付给原告。解某3于2014年5月29日因病去世,被告解某1和解某2为解某3的子女,为解某3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就案涉蒙ak17**车辆有关的诉讼纠纷,一直持续至2022年9月27日由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作...(本文书还有4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