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岐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李**、刘**、刘**、张**、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包**,被告天津市岐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李**、刘**、刘**、张**、王**、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天津市岐祥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2365727.03...(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