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成都市某某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青龙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54.13元;2.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3.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4.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鉴定检查费684.9元;5.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6,769.42元;6.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护理费19,650元;7.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8.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辅助器具费318元;9.责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15.50元;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