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及利息(利息以37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此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后,2014年,被告刘xx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已收到原告借款。过后不久,原告又以相同理由陆续在原告处借款19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电话和微信也都联系不上。故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