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鹰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陈**,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向原告熊**支付欠款19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3日为232661.5元。逾期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190万元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原告熊**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协议书》,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罗*生态城项目(云锦生态城)38-**楼钢管架出租及组织施工搭建,进行了书面确...(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