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73590.00元,利息157822.97元,共计应给付原告本息1131412.90元,
同时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2年9月17日起以未偿还本金97359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给付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律师费2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为了解决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季*与辽宁筑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问题,即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违反合同约定欠付辽宁筑诚建筑股份公司工程款,而辽宁筑诚建筑股份公司又欠付原告商*(商品混凝土)款,为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二被告同意将辽宁筑诚建筑股份公司欠付原告的商*(商品混凝土)款转为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根据双方对已完工程项目核算,二被告欠付原告的商*(商品混凝土)款合计1273590.00元,同时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此款由原告全部出借给二被告,即:借款人为通辽市某房地...(本文书还有5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