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6315.52元,并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3.35%承担利息(己付9040.73元利息,含已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下同),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承担利息(己付1634.66元利息);2021年9月15日前应付未付利息,由被告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按年承...(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