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与被告罗**、第三人宫**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罗**、第三人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撒销(2021)内042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中止(2020)内0426执****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街道办事处乌丹一中家属楼**号楼2
单元**楼东户楼房的执行,依法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上述楼房的查封扣押措施,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标的价款为4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内蒙古赤峰市××街道××楼××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楼房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松*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宫**,总价款为450000元,宫**第一次首付20000元后原告松*协助第三人宫**办理工商银行住房贷款,第三人宫**办理的工商贷款归原告松*所有。还贷款责任由宫**承担。第三次付款160000元在工商住房贷款下来后两个月内付清。但宫**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合同内容。购房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没有付清甲方的全部房款450000元前不得转卖或抵押该楼房,没有付清全额房款前,该楼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是归甲方所有。如出现楼房尾款不能按时还清,甲方有权收回该楼房,并不退还乙方的首付款。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负。购房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在一个星期...(本文书还有6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