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林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林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被告康**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林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被告张**、被告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其中60000.00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另60000.00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应当连续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康**与被告张**就位于林西县西山根林西县永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场房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60000...(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