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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高**、龚**、陈**、高**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346克予以没收销毁,现扣押于玉溪市公安局的涉案赃款2.3万元没收上缴国库,手机7部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上诉称:其起到介绍作用,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陈**上诉...(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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