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o16年2月14日,上诉人杨**携带毒品乘坐云f×××××客车从景洪市前往昆明市。当日13时15分,行至景洪市思小高速公路大开河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其外衣右内侧口袋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公开查缉时将被告人杨**人赃俱获,当场从其外衣右内侧口袋里查获毒品可疑物2坨。侦查机关扣押查获的毒品可疑物2坨、手机1部。
2.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70克。
3.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经尿检呈冰毒阳性。...(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