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6时许,上诉人三改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号白色摩托车前往打洛镇大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从其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座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包,净重5313克。同时在另外一涉案车辆上将负责接收钱的上诉人肖**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2日16时许,在打洛镇大桥附近从三改驾驶的白色摩托车座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10包。在另外一涉案车辆上将负责收钱的肖**抓获。
2.扣押物品、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毒品可疑物5313克、无牌白色摩托车1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毒品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313克。三改、肖**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4.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三改、肖**于2016年5月5日摄片时的年龄均应在18周*以上...(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