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诉人陈**提议绑架,并与上诉人刘**、敖**合谋,经商议确认刘**提出的绑架老板尹某1的儿子尹某2勒索钱财。7月7日早上6时40分,刘**驾驶云k×××××中华牌轿车载着陈**、敖**在勐捧镇水管站出租房,陈**采用捂嘴、与坐在车后排的敖**一起强行将尹某2拖入车内,在车上继续采用蒙眼、捆绑等手段伤害、威胁、恐吓尹某2迫使其就范。后用手机打电话、发短信向尹某2的父亲尹某1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当日晚20时许,勐腊县公安局民警在勐仑镇勐仑大桥将云k×××××中华牌轿车堵截并将三人抓获,成功解救被害人尹某2。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的父亲尹某1报警后,公安局民警通过侦查等手段,在云k×××××中华牌轿车上抓获陈**、刘**、敖**,解救被害人尹某2。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登记表、物证照片...(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