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并承担2016年5月28日起至归还之日每日20.22元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以归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225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28日偿还。2016年3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1000元,加原告向其垫付还款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18000元借条一张。此后,被告累计还款117500元,剩余12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给付。
被告葛**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从2015年10月开始的,原告诉请的123000元借款金额不属实,222500元这笔借款中包含31000元的高额利息,且我已累计...(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