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诉被告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范嘉、被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余**返还原告毛**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路**栋**号**号房屋钥匙,将房屋返还给毛**。二、依法判令被告余**向原告毛**以每日200元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止期间的租金,暂计52400元(截至2023年7月21日)。三、判令被告余**向原告毛**按每日500元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暂计131000元(截至2023年7月21日)。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坏费用31274元。五、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毛**与被告余**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毛**将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路**栋**号**号门面房出租给余**使用,租赁期限为两个月,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租金两个月共计12000元。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及时返还房屋,否则应按每天500元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出租方交付承租方的房屋为已经装修完好的状态。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装饰装修。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只许搬走可移动的家具和财物,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灯具不得撤除,如有拆除及损坏承租方需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承租期满,被告不仅未返还房屋钥匙、交还房屋,更恶意拆除房屋内门**楼...(本文书还有6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