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郑州郑*新区某某饭店(以下简称某某饭店)、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郑州郑*新区某某饭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4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0月19日到2024年3月31日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6284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455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四月份工资2955元及工装押金2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夜班值班工资2101.8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入职被告郑州郑*新区某某饭店,主要负责后厨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多次未足额发放工资,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在2024年4月21日10点下班后,被告后厨厨师长将原告开除。原告向郑州市郑*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郑*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当日签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4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