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6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安徽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否认其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足以证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履行。二、原审法院认定叶**名下股权已变更登记至胡**名下,并且叶**自2011年5月起让渡自身对某水泥公司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及其他主导权利,不再参与某水泥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判决认定即便叶**曾享有合同解除权,在《股权转让协...(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