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宝鸡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2022年8月31日解除《租赁合同书》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租金417690元,并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2‰/日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11月16日为6683.04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自2022年9月1日起按2320.5元/天计算至正式开业经营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1月16日逾期开业违约金为176358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层××号商铺,该房屋计租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547㎡,租赁期限202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约定租金按半年付,须在当期租金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一次性足额缴纳下期应付租金同时对开业日、逾期开业违约金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2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被告接收房屋后,未能按照约定的开业日期开...(本文书还有5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