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270.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车牌号为鲁p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沿京广106国道新蔡县孙*乡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孙*乡粮管所前公路处时,与曹...(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