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答辩:不同意中国某某硚口支行的上诉意见,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盈某乙公司、邓**未作陈述。
中国某某硚口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继续执行盈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街**商城**号楼**楼**号房屋(简称“诉争房屋”);3.本案的诉讼费由袁**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某某硚口支行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武汉市硚口区**街**商城**号楼**楼**号房屋系拆迁还建安置公房,袁**于1998年4月20日与华中某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2021年1月21日,华中某某公司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盈某乙公司名下。2022年1月19日,中国某某硚口支行与盈某乙公司签订《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中国某某硚口支行给予盈某乙公司3390000元借款额...(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