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下称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为与被告何**、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银行武林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合作银行武林支行诉称,2006年12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定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9‰,按季结息,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定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至2008年2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借款本息312830.30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何**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12830.30元;2、被告何**赔偿律师代理费6763元;3、被告蒋**被告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合作银行武林支行为证明其事...(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